各位運動代表隊學生請注意:
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,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准予公假:
一、 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活動者。
二、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正式比賽或社團活動者。
三、 參加全校性之正式活動或比賽者。
四、 參加本校召集之各種會議及內外開學術者。
五、 有關兵役事項,單位之證明者。
因此,若運動代表隊學生非代表國家參加比賽/活動,或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正式比賽/活動者,體育室皆無法准予公假。此外,辦理公假流程如下:
1. 填妥運動代表隊公假單 (表格至體育室索取)。
2. 承辦人及代表隊教練簽名。
3. 公假單連同比賽公文 (須有電子公文編號) 交由競賽活動組組長審核簽章。
4. 黃組長簽章過之公假單交體育室加蓋體育室章,完成公假手續。
5. 完成公假手續後,由梁組員將公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。